2017年09月30日07:14 來源: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中國教育電視臺: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以下簡稱《國歌法》)相關規定,維護國歌尊嚴,規范國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現就學習宣傳貫徹《國歌法》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頒布和實施《國歌法》的重要意義。國歌是憲法確定的國家重要象征和標志。頒布和實施《國歌法》是落實憲法規定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的重要舉措。要通過《國歌法》的實施,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斗。
二、積極開展《國歌法》的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和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對《國歌法》和國歌的宣傳,宣傳國歌歷史和精神內涵,普及奏唱禮儀知識,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唱國歌、愛國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依法播放國歌。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中國教育電視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播電視臺,應當于北京時間上午10點整在其主頻率、主頻道播放國歌。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應當在適當的時點依法播放國歌。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國歌應當與前后節目相協調,維護國歌尊嚴。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國歌應當使用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在官方錄音版本確定前,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使用當前符合國歌標準演奏曲譜的通用版本。電視臺播放國歌時,所配視頻由中央電視臺按照《國歌法》精神組織專家審定后錄制。
五、新聞媒體在對奏唱國歌場合的宣傳報道中,應當遵守《國歌法》有關規定。
六、各相關單位應當做好對新聞媒體、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等有關國歌使用的審核工作,防止出現國歌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等有損國歌尊嚴、違反《國歌法》規定的情形。
七、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國歌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相關問題及時上報總局。
請接本通知后,立即轉發相關單位認真執行。
[環球時報駐香港特約記者 楊偉民]《國歌法》一個月前已在內地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審議刑法修正案,在內地刑法中加入條文,侮辱國歌情節嚴重者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等。
【環球網綜合報道】香港的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日前發布2017年《小學概覽》,有港媒發現,至少有20所學校列明加強學生建立國民身份認同的教育。圣公會天水圍靈愛小學校長孔偉成表示,每年會安排學生參與內地交流。
國歌法屬于全國性法律,在一國之下奏唱國歌,是所有公民都必須接受的。正是因為有人不愿接受國歌法中的規定,才會產生所謂的“打壓感”。
記者獲悉,10月25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河南廣電十九大系列報道提出表揚,還對河南廣電全媒體的《改革發展新辭典》專門點贊。
宣傳收藏品“絲路盛典玉璽”的電視購物短片廣告,時長嚴重超過規定標準,違反了每條電視購物短片廣告不得超過3分鐘的規定,且存在夸大夸張宣傳、誤導消費等違規問題。
6月6日,河南省出版物質量管理工作暨總局質檢中心河南分中心成立座談會在鄭州舉行。記者從會上了解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河南分中心主要承擔出版物內容審讀、審聽、審看,出版物編校質量、內容質量、印制質量、設計質量檢測,非法和違禁出版物技術鑒定等工作。
著力解決片面強調收視率、收聽率、上座率、點擊率、排行榜、發行量等問題,進一步研究遏制明星“天價片酬”的有效措施,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推進網絡出版監管系統工程二期、“掃黃打非”大數據監管和技術裝備保障工程建設,建立全國報刊年檢信息化系統,推動網絡文學作品數字內容標識試點應用。
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規劃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2016年9月29日下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黨組召開總局干部大會,中組部常務副部長陳希、中宣部常務副部長黃坤明出席大會。
9月27日,來自中央臺、國際臺、各省級臺等全國廣播技術專家會聚鄭州,共同參加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科技委廣播專業委員會八屆十次會議,探討數字音頻廣播新技術及廣播科技發展。
近日,針對部分商業視聽節目網站違規發布社會類、娛樂類新聞節目,內容導向不正等問題時有發生等問題,廣電總局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類、娛樂類新聞節目管理的通知》。
堅持嚴格管理,堅決制止少兒節目商業化、成人化、過度娛樂化傾向,規范治理少兒功利性選秀、少兒真人秀等節目類型。
近日,網曝廣電總局出了一份關于進一步規范電視劇及相關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其中名言“劇中不得插播廣告及節目”。
近日,網曝廣電總局出了一份關于進一步規范電視劇及相關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其中名言“劇中不得插播廣告及節目”。
近日,網曝廣電總局出了一份關于進一步規范電視劇及相關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其中名言“劇中不得插播廣告及節目”。
早在2011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就下發規定,要求每集電視劇中間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