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園
本報訊 昨日,省人社廳公布《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根據新規,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時限通常最多可享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據介紹,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連續計算。
根據新規,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根據工傷職工受傷部位和受傷程度的不同,停工留薪時限從1個月到12個月不等。
另外,如果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應在用人單位告知的期限內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證明。否則,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其傷殘等級經勞動能力鑒定尚未有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為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省人社廳昨日公布《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時限通常最多可享12個月。
員工在工作當中受傷的,單位承擔員工工傷賠償,這在咱們《工傷保險條例》當中是有著明確規定的;那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當中本身又有著侵權、致害的責任方,在勞動者獲得工傷待遇之后,是否可以向致害方來追責呢?一次傷害、兩份賠償,法律是否保護,又如何獲得?哪些情況會出現這種兩份賠償?
公務員上下班出交通事故、出差出現意外等,也可享受工傷險了。4月28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今后,省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這意味著我省將真正實現“同工傷、同待遇”。
公務員上下班出交通事故、出差出現意外等,也可享受工傷險了。4月28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今后,省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這意味著我省將真正實現“同工傷、同待遇”。
4月20日,記者從鄭州市人社局了解到,為了給工傷職工提供更好的服務,鄭州市人社局決定啟動鄭州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康復)機構申報工作。根據規定,此次申報范圍為縣級(含縣級)以上公辦醫療機構;行業或大型企業……
1月3日上午,47歲的成都市民鄧先生在單位突然暈倒,在短時間內停止了呼吸,不幸離世。參與搶救的醫生說,鄧先生是突發疾病死亡,警方已排除他殺可能。
從戶籍制度改革,到單獨二孩,從下班買菜算工傷,到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一個個事關民生的政策相繼出臺。
暈倒在手術室一月余后離世,卻不算工傷引質疑。
廠方質疑第二次截肢手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拒絕賠付。
新鄉輝縣市某廠職工王某,在工作中手指被壓傷,在醫院截去左手三根手指,后剩余兩指也因感染截肢。
整個事件中,看似“受傷礦工”得到了占便宜的錢,可失去的是個人信譽、工友和礦企的信任,收獲的是個人人格的殘缺度。“按每3000~5000參保人員需配備一個工作人員計算,需要配備26人,目前,我們工傷業務經辦工作人員總數12個,工傷認定人員5人,待遇審核支付5人,人員明顯不足。
新規的實施必然會帶來實踐中的困惑,化解困惑的出路,更可能是加強司法的指導與監督,適時發布典型的指導性案例,通過個案的糾偏和經驗積累,最終促進工傷認定不斷邁向實質正義。昨日,最高法對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正式實施,被通俗化解讀為“下班途中買菜算工傷”的新規,也引起民眾的熱議。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細化,“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將成為其中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