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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司機審車發現36個電子眼 不服處罰狀告交警部門

2014-04-11 06:51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鄭州一司機不服處罰狀告交警部門

  鄭州一司機不服處罰狀告交警部門

  鄭州市民高女士審車時意外發現,有36個電子眼違法記錄,在交過5000元罰款(扣6分)之后,提出質疑:“我在哪兒闖的?怎么闖的?電子眼按規定年檢嗎?誰能保證它的工作狀態正常?”認為警方涉嫌侵害車主權益,高女士將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推上被告席,質疑“電子警察”執法目的和合法性。4月10日下午3點,鄭州金水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案當庭未判。

  案件事由

  審車發現有 36 個電子眼

  高女士說,自己平時開車相當謹慎,一下子被36個電子眼抓拍,有點不敢相信。“我在哪兒闖的?怎么闖的?”她稱,在審車前全不知情,直到36個違法單被打印出來,才知道情況。

  高女士說,交警部門沒有及時通知她違法情況,以至于她在不長的時間內,連續被抓拍。為了審車,她還是向交警支隊一次性交納36個電子眼違法罰款共計5000元,駕駛證被扣6分。處理完自己的違法記錄后,高女士不服氣。她認為,通過電子警察的科技手段解決警力不足本無可厚非,但電子警察的記錄不是執法活動本身,只是一種證據,警察應該依據此種證據和程序完成執法行為。如果警察在有證據的情況下,不依程序完成告知并處罰等執法行為,糾正違法行為,而是繼續讓其違法,有悖執法目的。她認為:交警部門在電子眼的安裝使用過程中,操作并不透明,侵害了車主的權益。

  以知情權被剝奪為由狀告交警

  “這些電子眼按規定年檢了嗎?工作狀態是否正常?安裝位置是否合理?作為車主,我們沒一點知情權,而且好幾個違法行為都在同一個地區,如果第一次違法后警方能及時告訴我,我不會犯同樣的錯誤。”高女士認為,交警部門剝奪了其知情權,將鄭州交警支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對原告的交通罰款。

  這起因“電子眼”抓拍處罰引發的行政訴訟案,引發了市民尤其是“有車一族”的廣為關注。昨天下午,多家媒體聞訊旁聽此案。原被告雙方均未出庭,而是由各自的代理人代為訴訟。現場由于審判庭太小,法官決定用庭審直播方式審理此案。媒體只能通過顯示屏觀看庭審。

  此前的4月2日上午,金水區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高女士認為,將電子眼罰款與車輛年檢捆綁在一起,涉嫌濫用職權,于法無據。高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警方違反了國家計量管理法律法規。“這些電子眼必須由計量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合格才能上崗使用,并且要定期年檢,由此才能保證狀態正常。如果不進行年檢,就不能保證質量合格,那么就容易造成錯拍、誤拍,從而損害車主權益。”

  庭審中,由于高女士其中5個電子眼,為在外地所拍,警方沒有出示相關電子眼的安裝檢驗及年度定期檢驗證明。法庭決定,另行開庭審理此案。

  激辯焦點

  [原告]

  電子眼合格嗎?

  “電子眼能否保證質量合格?”昨天的庭審現場,高女士的代理律師質疑道,如電子眼出了問題,那么就容易造成錯拍、誤拍,從而損害車主權益。

  警方應及時告知違法行為

  原告同時認為,交警部門沒有及時通知當事人違法情況,使當事人喪失了核實、申訴的機會,剝奪了當事人的知情權。警方可以通過郵寄、短信告知司機違法行為。

  罰款與年檢捆綁涉嫌濫用職權

  原告方還認為,將電子眼罰款與車輛年檢捆綁在一起,警方涉嫌濫用職權,于法無據。

  被告當庭出具合格證和鑒定書

  針對原告提出的電子眼如果出了問題,容易造成錯拍、誤拍現象,被告出具了原告在鄭州市龍湖外環與眾意西路違法地點的違法照片、處罰決定書原件,和該處電子設備的合格證和質監部門出具的鑒定書。鑒定時間是2013年12月份,鑒定結果為合格。有效日期為2014年12月15日。

  但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表示懷疑,稱被告開具的罰單中的地點并未標明,且被告出具的照片上看不出車輛是怎么違法被拍的。認為電子眼存在錯拍問題。

  告知違法行為非警方必須做的

  針對是否要通過郵寄、短信等方式,告知駕駛員的違法行為,被告方認為:這不是公安機關必須要做的,公安機關必須做的是為大家提供查詢的方式,原告到違法處理點處理違法罰款時,可以查詢自己的違法過程。

  申請合格標志應處理完違法記錄

  被告方說,之所以要在審車前,處理完所有違法行為,也是出于對駕駛人的安全考慮,如果你帶有違法行為,說明你這輛車的所有人、駕駛人存在問題,因此國家才有這樣的法規,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有限期滿前3個月,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機動車合格標志,申請前要將違法記錄處理完。

  [被告]

  警方通報

  鄭州547套電子眼已年檢

  有關鄭州電子眼年檢問題,鄭州警方向媒體通報稱:2013年起,按照國家計量管理法規定,電子眼必須由計量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合格才能上崗使用,并且要定期年檢,由此才能保證狀態正常。目前鄭州市的電子眼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年檢?

  “按照市政府要求,從2013年9月1日到今年9月1日,鄭州市547套電子眼(每套包含一個路口四個方向),已于2013年年底全部通過檢測。”鄭州市交巡警支隊科研所一民警向記者出示的“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定證書”顯示,每張檢測表上都標明了電子眼的型號、規格、出廠編號及安裝地點和制造單位,檢測項目包括:計量性能、外觀、功能機工作正常性檢查,檢定日期為2013年12月16日,有效日期為2014年12月15日。交巡警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電子眼的正常使用壽命一般是3至5年,一般在出廠時都有一個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大約是有兩年的期限,過了這個年限就要每年檢測。

  業內建議

  政府應對電子警察執法制度規范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認為,行政處罰向來只處罰行政違法的人,而通過電子警察拍攝的交通違法處罰卻是認車不認人。在行政訴訟中,一旦成為被告,交管部門應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據和依據。

  因此,政府應對電子警察執法行為進行制度規范,制定相關地方政府管理規章。比如同樣的違法行為,如果第一次沒有及時告知,不能積累處罰;不能把警察的告知責任變成違規者的“得知”義務,讓公民自己去查是否違法;如果告知超過一定時限,應視為無效等。只有這樣,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廣大司乘人員的合法權益。 (記者韓景瑋高鴻鵬實習生喬小廣文記者白周峰攝影)

責編: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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