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王新 穆童) 試用期被延長,月工資比之前少了一千多。8月21日,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7月1日正式實施后,鄭州市首例要求“同工同酬”的行政案件在中原區法院開庭。
事件:保險公司違法延長試用期
2011年5月17日,孫先生應聘到鄭州一家保險公司當營銷服務部經理,雙方約定試用期是6個月。試用期滿,孫先生被告知考核未達標,再延長3個月試用期。
2012年2月,孫先生向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投訴。今年3月21日,人社局作出《勞動監察案件處理告知書》,認定保險公司延長試用期違法,責令其按試用期滿的工資標準支付孫先生因違法延長試用期2個月的賠償金10080元。
但孫先生認為保險公司違法延長的試用期是3個月,并且應該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獲得賠償,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告知書。
發展:賠償未“同酬”人社局成被告
前天上午,中原區法院行政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孫先生表示,應聘時,他和公司口頭約定的底薪加提成是每月13000元,試用期期間只發基本工資9000元的70%,即6300元。他被延長試用的時間是3個月,人社局只認定了2個月,按照“同工同酬”的賠償標準,保險公司應該按照試用期時每月630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而不是5040元。
保險公司稱,“我們是按照績效計算工資的,在勞動合同后都附有《工資區間表》,和他同職位的員工工資區間值為5000~9520元,因他績效考核未達標,我們有權降薪,每月發給他5040元在正常范圍內并不違法”。
人社局表示,對孫先生提出的“同工同酬”賠償要求,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相關規定,應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
提醒:爭取“同工同酬”先申請仲裁
合議庭認為,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職責不同,由于不熟悉法律規定,孫先生誤認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處理勞資雙方的所有糾紛。
“勞動監察部門主要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比如用人單位違法延長試用期。但要遇到勞動合同起止時間、勞動報酬標準發生爭議的,勞動者應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主審法官鐵瑩瑩提醒,如果勞動者遇到侵權問題時,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進行咨詢,從而選擇正確的維權方式,避免因走彎路而浪費時間和精力。經法官和人民陪審員釋法,孫先生了解到認識誤區,當庭表示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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