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因交通事故受傷,醫院卻在診療過程中,擅自為患者輸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且事前告知說是營養品,沒任何副作用,之后患者患上丙型肝炎,構成二級傷殘。患者一怒之下,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百萬元。4月22日,南陽市唐河縣法院一審判決唐河縣中醫院敗訴,并向患者補償醫療損失20萬元。
交通事故受傷,醫院擅給患者輸血被感染
丙型肝炎:是一種由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經輸血,針刺,吸毒等傳播。丙型肝炎可導致肝臟慢性炎癥壞死和纖維化,部分患者可發展為肝硬化甚至肝細胞癌。
2002年9月5日,家住唐河縣的鄭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在唐河縣中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當天檢查,鄭某肝、腎功能均正常。同年9月8日,該院在沒告知鄭某及其家人的情況下,為鄭輸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一瓶。告知說是營養品,且沒任何副作用。同月25日,因鄭仍處昏迷狀態,在家屬要求下,鄭轉入南陽市中心醫院治療。
經南陽市中心醫院檢查,鄭某肝功能顯示不正常,隨轉入該院內科調理肝功能。2004年4月5日,南陽市中心醫院確診:鄭某為丙肝肝硬化。2007年11月9日、2011年8月19日,經北京302醫院多次診斷,鄭均為肝炎肝硬化丙型活動性,腹水。好端端一個人怎么能患上肝炎?鄭某的親屬到唐河縣中醫院查閱鄭當時的住院病歷時,才知道該院曾為鄭輸入人血白蛋白的事實。他們認為,唐河縣中醫院為鄭某輸血液制品,是導致鄭患丙型肝炎的唯一途徑。
索要百萬元賠償,醫院稱已過訴訟時效10年
人血白蛋白:是臨床急救的一種特殊藥品。適應證:1.失血創傷、燒傷引起的休克。2.腦水腫及損傷引起的顱壓升高。3.肝硬化及腎病引起的水腫或腹水。4.低蛋白血癥的防治。5.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等等。
2011年11月,唐河縣衛生局委托南陽市醫學會,對鄭某與唐河縣中醫院醫療糾紛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南陽市醫學會鑒定結論認為:本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現有證據尚不能確定。經鑒定:鄭某傷殘程度已達二級。而鄭某認為:唐河縣中醫院在向其輸入人血白蛋白時,未征求他的意見,也沒有給他講解用藥風險提示,造成他患丙型肝炎致二級傷殘,遭受這十多年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極度痛苦,嚴重侵害了他的知情權、選擇權、健康權。2012年5月15日,鄭某一紙訴狀將唐河縣中醫院告到法院。請求法庭判令被告唐河縣中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27078.88元。
對此,唐河縣中醫院辯稱,醫院對原告的救護符合診療原則,沒醫療過錯;對原告輸入的人血白蛋白系國藥準字號藥物,無禁忌證。醫院對原告的救治符合醫療原則,丙肝傳播途徑較多,不能確定是該院的醫療行為造成;再者,醫院對鄭某的治療行為已經過去十多年,鄭并未到醫院反映和索賠,現在卻起訴到法院,即使醫院有過錯,按照法律上人身傷害索賠時間為一年的訴訟時效之規定,鄭某的起訴也已超過訴訟時效10年,法庭不應再保護,請求法庭駁回起訴,判決原告敗訴。
法院判醫院敗訴,訟訴時效之爭原告勝出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唐河縣法院經兩次公開審理后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處住院治療,被告在治療過程中,未告知原告或其親屬使用同種異型血液制品的不良反應,或經血液傳播疾病的可能性的情況下,給原告輸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顯屬不當,因人體感染丙肝的途徑較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給原告輸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是造成原告患丙肝的唯一途徑,但也不能排除原告因輸入血液制品感染丙肝的可能性。
另外,原告從發病至主張權利之間跨度時間較長,使被告中醫院無法查證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的來源,且是否合格無法確認,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適當予以補償。
被告稱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喪失了勝訴權,但原告稱,其自2011年9月查閱2002年9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在被告處住院時的病歷,才得知被告曾給原告輸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的事實,原告于2012年5月訴至法院,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要求賠償不得超過一年的期限,故被告該辯稱理由法庭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韓景瑋實習生劉婷婷通訊員程江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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