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沈陽9月25日電 遼寧省沈陽市個體商販夏俊峰在與城管執法人員發生沖突后,持刀猛刺城管執法人員,導致2人死亡、1人重傷的嚴重后果。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認定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夏俊峰25日上午被沈陽中院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夏俊峰是遼寧省鐵嶺縣人,案發前一直在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擺攤,每天賣各類肉串。悲劇發生前,城管部門已告知不允許再在這一地段擺攤,但并沒有引起夏俊峰的足夠重視。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16日11時許,夏俊峰在照常出攤后,尚未來得及擺好炸串用具,就被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的申凱、張旭東、張偉等執法人員帶走。后夏俊峰隨同城管執法人員來到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準備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一把尖刀先后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造成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重傷。
事后,夏俊峰逃離案發現場,但沒有跑多遠就被抓獲。
沈陽中院認為,夏俊峰在與城管執法人員因擺攤占道問題發生爭執后,持刀在被害人辦公室行兇,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傷。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遂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夏俊峰不服,提起上訴。遼寧高院經開庭審理,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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