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41條,分為總則、陸域安全保衛、水域安全保衛、空域安全保衛、安全保衛職責、法律責任、附則。條例規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范圍包括三峽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域、水域和空域安全保衛區。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實行分區安全保衛制度,具體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衛區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上空的低空空域。
條例明確,國家統一領導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
條例規定,陸域安全保衛區分為限制區、控制區和核心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志,各區的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當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范設施。水域安全保衛區分為管制區、通航區和禁航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范設施。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嚴格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準的計劃飛行。
釋疑
三峽安全保衛區禁放風箏孔明燈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16日就《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該條例?
答:長江三峽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樞紐工程,它的安全運行直接關系到華東、華中、華南的用電以及下游防洪區域1500多萬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具體的安全保衛措施?
答:條例分別規定了三峽樞紐陸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衛措施。條例將陸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限制區、控制區和核心區,將水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管制區、通航區、禁航區,并按照注重不同區域間保衛制度的銜接和協調。
陸域、水域的安全保衛措施主要有:一是根據不同區域的安全等級,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檢查措施。二是明確了在陸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車輛和人員、在水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船舶和人員應當遵守的各項規定。三是明確了安全保衛區內危險物品運輸的特殊規定。四是規定了對非法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域的車輛、船舶和人員的處置措施。
條例將空域安全保衛限定于低空空域,重點作三項規定:一是航空器應按照批準的計劃飛行。二是禁止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三是加強對空域安全的動態監控,發現違反規定的升放或者飛行活動應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查明情況并依法處置。
同時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從重處罰
問: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一是規定了違反三峽樞紐陸域、空域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二是規定了違反三峽樞紐水域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三是規定了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的法律責任;四是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航空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為了確保本條例與上述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避免重復表述,同時體現三峽樞紐安全保衛的特殊需求,條例將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加重情節,規定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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